郭勤贵新合伙时代公司股权设计
企业管理归根到底就是管人,如何更好的利用股权设计管理人才,激励人才呢?本课为你解析新合伙时代下公司股权设计,掌握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机制、税务、法规、跳出股权激励各种坑。
国家不断出台新政策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给与创业者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现在是创业的大好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创业也进入了“新时代”。
过去,创始人一人包打天下,100%控股公司是常态,不需要股权设计,是创始人单干制。现在,步入合伙创业时代,合伙创业成为创业企业的标配,提倡合伙人兵团作战。股权设计事关企业发展的长期性、稳定性,很多企业初创阶段各位合伙人团结一心、不怕吃苦、共同奋斗,但是在企业成熟发展阶段却因为股权设计的不合理而对簿公堂,甚至导致部分合伙人锒铛入狱,企业发展也受到重大打击。因此股权设计,特别是企业初创时的股权分配,显得十分重要。
股权设计是法律问题,更是管理艺术,我们结合法律法规、根据过往典型案例及经验总结成文,希望能供各位新时代的弄潮儿参考。
一、不同股权比例的法律意义。
1.100%完全控股
掌握100%的股权,可以避免跟其他人在经营管理上产生理念不一致,不需要向其他股东汇报,但缺点同样不可忽视,比如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公司的风险全由一人承担。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7%绝对控股
绝对控股的定义其实就是创始人占67%股权(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在股东内部,创始人拥有一票决定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51%相对控股
除了重大的特别决议事项,一般决议只需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相对控股中,除了少数事情(如增资、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创始人一个人就能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34%安全控股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则可以对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的股东会决议予以否决,也称为“否决性控股”。与绝对控股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但是34%也只能一票否决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5.10%临时召集会议权、诉讼解散公司权
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有权申请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5%的股权变动会影响公司上市。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7.3%临时提案权
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8.1%代位诉讼权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股权结构不可取
1.一个股东绝对不可取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规范,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2.均等的股权结构不可取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为了方便以及因对股权的不了解,都会以平分股权的方式来划分,比如创业者是2人,就以50%对50%的划分方式,4人则以每人25%的平分方式,但这种划分方式在股权架构设计中是被称为“最差的股权结构”。平分的股权最容易造成动荡,不利于公司决策,容易遇到公司僵局。对于初创公司而言,如果创业初期股权架构不合理,会为企业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均等里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比如真功夫,当年真功夫创始人有三位,分别为潘宇海、潘敏蜂和蔡达标。潘敏峰与潘宇海是姐弟,也是另外一位创始人蔡达标的妻子。股权分配为潘宇海占50%,蔡达标夫妻二人则占另外的50%。真功夫公司设立初期,股权分配不合理,加上没有签订明确的协议,而围绕真功夫的控制权,蔡、潘两股势力经历了“脱壳计划”、股权转让骗局等等,最后以蔡达标锒铛入狱,潘宇海重新接管真功夫结尾。
又如西少爷,三个创始人分别占股40%、30%、30%,没有一个人占51%以上,也即没有一个人有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始人团队分崩离析。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
三、有哪些比较理想的股权架构
科学的股权架构是由创始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投资人和核心员工这四类人为核心,无疑他们也是对于公司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设置股权分配时,一定要顾及到这些人的利益。不同的团队、不同的项目股权结构必定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以下是一些比较典型的股权结构。
1.创始人绝对控股
创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权,合伙人18%(指的是联合创始人),员工期权15%。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创始人就是绝对的老大,因为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策按照比例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67%刚好超过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老大。这种股权模式适合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创业思路,掏了大多钱,自己的团队自己的技术。
2.创始人相对控股
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预留15%的期权池。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如增资、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创始人一个人就能拍板。这种模式可以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而不释放表决权。
3.创始人不控股
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期权池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创始人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这种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拍板,但是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对于创始人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创始人或者投资人比较强势,所以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4、初创公司股权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
(1)出资情况
创业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要有钱,有钱好办事。启动资金非常珍贵。这种情况下,出资就显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个项目,需要500万,我出200万你出100万,那我们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假设我们资源差不多,我出200万的话,可能占40%的股权,同时可能又担任其他的角色。
(2)合伙人的优势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需要借助很多资源发展企业,这个时候最容易给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作为合伙人。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而不是考虑股权绑定。
对于技术大牛,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初创,发展,成熟,出现的变化。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想把股权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难了。
(3)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创始人要拿比较大的股权,同时也要有更多的担当。按 6:3:1、7:2:1 这样明显的股权梯次,才能形成贡献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权、话语权。一般来说,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创始人:50%-60%;联合创始人:20%-30%;期权池10%-20%。
四、退出机制:降低部分合伙人的退出对企业造成的打击
假设A、B、C合伙创业,股比是7:2:1。做到中途B要退出,但他手上还有2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退出机制的设置对于初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十分重要。中国人不习惯在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去商量退出怎么办。如果不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将无法适应创业公司频繁发生人员更迭的情况。那么如何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呢?
1.签订《创业协议》/《合伙协议》
在设计股权分配架构时,最好签订一份《创业协议》,以此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别是注意退出机制的设定,如果有人中途退出,其他人有权股权溢价或对离职者股权回购,而对于离职却不交股权的行为,可以提前约定离职不退股需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当有人离开时,就按照事先约好的处理,这样大家都不会有意见。早期阶段股权很珍贵。不回购股权对留守者不公平,一定要让大家达成共识。
同时建议对合伙人离婚、继承、犯罪等情况进行约定。如果合伙人夫妻之间没有做财产约定,那么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他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在《合伙协议》里,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假如合伙人B去世,这个时候的继承人如果是老大爷老大妈,他们跟你做合伙人肯定是不行的。可以在《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
2.制定股权成熟机制
股权成熟机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比如按年成熟,按照创始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的年数,逐步兑现。一般来说,绑定机制最好设置在4-5年期执行,假设设定了4年期股份绑定,也就是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联合创始人退出,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联合创始人回购。也可以按项目进度、按融资进度、按项目的运营业绩(营收、利润)等成熟,均可考虑。
五、确保创始人控制权的方式
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讲,企业发展中创始人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需要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的控制权。特别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不断引入外部资本,可能造成创始人的股权不断稀释。在这个过程中确保创始人的控制权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而言显得十分必要。
纵观国内外上市且发展良好的创业公司,创始人占股20%左右是较常见的情况。事实上,不是说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板也能控制公司。这里就牵涉到几种控制方式:
1.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人)行使。
最典型的是京东。在京东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通过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这方面的案例典型是阿里巴巴。软银持股31.8%,雅虎持股15.3%,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持股13%,马云持股7.6%,马云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实现对阿里巴巴的控制,具体为软银手中超出30%的投票权交给马云代理,而在这30%权限内的投票权,必须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雅虎方面也是把股票投票权交由马云代理。根据公司章程,以马云为首的34位公司合伙人,有权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拥有对董事会的特别提名权,可以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而他们作出的决定,只有获得95%以上的股东选票后才能被修改,这样马云就牢牢抓住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3.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因此可以让其他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例如,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4.AB股制度(双重表决权制度)
将普通股分为A类(ClassAcommon stock)和B类(Class B common stock)两类,投资人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企业创始人、CEO等可以持有B类股份,每1股拥有N票投票权(N的数额由公司自行商定)。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不允许直接实施双层或三层股权结构。双重表决权制度其实是保证创始人团队控制权的重要制度。国内A股市场正是因为法律上尚不支持AB股制度,所以出现过宝万、格力的野蛮人入侵事件。据悉,证监会等职能部门正在探索推行在境内资本市场实行AB股制度,以鼓励支持初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股权分配问题是一种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间的讨价还价,也取决于不同人的性格,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总之,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也只是技术手段,而手段是服务于核心的,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祝愿大家在创业过程中不忘初心,真正打造团结向上、健康成长的好企业!